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發出了關于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明確要求大城市商品住宅的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
該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進一步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基礎上,增補了相關內容。
在限制用地項目的目錄中,提到商品住宅項目的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小城市(鎮)7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大城市20公頃。
業內認為,該措施是想通過限制土地出讓規模,控制出讓總價,給地王頻出的土地市場降溫。
〖同致誠評論〗國土資源部此次出臺對各大城市商品住宅宗地出讓面積的限制,意在加強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這也是近幾年來國土部門經常提及的重點之一,如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理力度,廣州市對容積率、樓間距的限制問題等,從某種意義上看,這是政策的延續。關于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鎮)土地出讓面積的上限問題,對土地出讓面積的控制,從一方面來看,土地總價將隨之下降,2007年、2009年出現的地王現象可能會隨之減少;另一方面,大面積土地容易造成的囤地現象也將減少,將加大樓市的供應情況,對緩解目前高燒不退的樓市起到一定的降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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